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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付式消费有新典型!将付与消费者合同废除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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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介绍,规范预付式消费是此次《条例》立法的一个重点,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:

一是设立 书面合同 的义务。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,约定商品可能者服务的具体内容、价款可能者费用、预付款退还方式、违约责任等事项,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,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,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。

二是强化 按约履行 的义务。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可能者服务,不得降低商品可能者服务质量,不得任意加价。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,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可能者退还预付款。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、偷工减料、服务缩水等情形,《条例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,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,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。

三是明确 事中告知 的义务。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,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;经营者决定停业可能者迁移服务场所的,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,继续履行义务可能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。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,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能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,《条例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。

此外,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,但同样有 预付 的形式和风险,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,所以这次《条例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,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、程序和时限,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,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。消费者违约时,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,而不是简单的 全有全无 。

需要强调的是,《条例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,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(Carry Out)处罚;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,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。

原标题:预付式消费有新规范!将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

值班主任:刘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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